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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禁反言造句子,“禁反言”造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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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允诺禁反言”原则是作为传统的对价理论的对立面而产生的英美合同法概念。

我国主要承袭大陆法系,借鉴英美合同法上的“允诺禁反言”原则实可丰富我国合同法理论,也可在司法实务中贯彻公平正义。

英美法系的禁反言规则,是对价理论的代替物和补充,是诚实信用原则与衡平理念适用的结果,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。

到20世纪,弃权和禁反言规则开始应用于保险法领域。

英美两国契约法对“允诺禁反言”原则的适用不一样,对其法律*质的定位也不一样。

“允诺禁反言”无疑是对约因法理的重要挑战,但它并不能完全取代“约因”。

允诺禁反言是英美合同法为确立合同责任而起来的概念,是对传统的对价理论中恩惠*允诺不发生约束力的一种修正,又称允诺后不得翻供或不得自食其言。

但约因仍然是契约的基础,允诺禁反言具有严格的适用范围与条件,不能取代约因理论。

禁反言造句

美国适用的懈怠原则和禁反言原则较好地规制了专利懈怠行为;

作为判例法创设的一项规则,允诺禁反言充分体现了英美法系中法官的作用,他们的推理严密且使人信服,这一点同大陆法系的三段论有所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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